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穆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6********5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6177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23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天津世纪嘉华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750,000元及截至2018年11月23日的期内利息526,393.38元、罚息2,142,704.87元;二、天津世纪嘉华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18,7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复利以526,393.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三、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勇、李玉海,穆茜、穆军对天津世纪嘉华物流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天津世纪嘉华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89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950元,合计154,846元,由天津世纪嘉华物流有限公司、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勇、李玉海,穆茜、穆军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8-10
发布时间
2021-1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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