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宫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203********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319民初5476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82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宫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剩余贷款本金84,880.01元、截至2021年2月28日的逾期利息8,592.78元、逾期罚息3,360.24元;二、被告宫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93,472.79元作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18.15%计算);三、原告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宫浩名下哈弗品牌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为1979074081、车架号为lgwef7a55kh507995)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1元,减半收取计1,110.5元,由被告宫浩负担,由其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时径行给付原告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11-11
发布时间
2021-1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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