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耿万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3********74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322民初2590号
案号
(2021)粤1322执恢2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唐建华、陈家赐、陈思敏55000元,在商业第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450000元。二、被告张厚轩、阜阳市鑫安运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唐建华、陈家赐、陈思敏595299.6元。三、驳回原告唐建华、陈家赐、陈思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07元(已交),由原告负担1207元、被告张厚轩、阜阳市鑫安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000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负担1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5-21
发布时间
2021-1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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