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侯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6********2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03民初4170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71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行与被告侯波签订的《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二、被告侯波、秦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行借款本金1189879.01元;三、被告侯波、秦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行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截至2019年9月25日前的利息为96122.33元,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再加收30%计付);四、如二被告到期不能清偿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行上述款项,对不能清偿部分,则以拍卖、变卖被告侯波抵押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326号阿继科技园a、b栋a单元6层1号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行。二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5-31
发布时间
2021-1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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