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樊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2********19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3民初9377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26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樊勇、刘树龙、黑龙江省博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华赫投资有限公司借款8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3日至给付之日,按月利率1.17%计算);二、被告樊勇、刘树龙、黑龙江省博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华赫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152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0日至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三、被告樊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华赫投资有限公司借款313万元及利息(以本金4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6日至给付之日;以本金4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9日至给付之日;以本金4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9日至给付之日;以本金4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4日至给付之日;以本金4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2日至给付之日;以本金4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8日至给付之日;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1日至给付之日;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至给付之日;以上均按月利率2%计算);四、驳回原告黑龙江华赫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556元,原告负担16360元,被告樊勇负担75196元,其中的34305元,被告刘树龙、黑龙江省博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