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许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84********09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784民初1590号 |
案号 |
(2021)粤0784执37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许明确认尚欠原告鹤山市沙坪镇永康饲料经营部货款26000元,上述款项被告分13期支付,被告从2021年5月开始每月的15日前支付货款2000元,直至款项支付完毕。二、若被告冯许明有任意一期未足额支付,原告可就被告尚未支付的所有款项向鹤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全额强制执行。三、本案受理费2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冯许明承担,被告于支付最后一期款项时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25元,本院不再作收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