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滕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802********25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102民初5993号 |
案号 |
(2019)鲁1102执2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日照韩阳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铁路支行借款本金2 999 47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本金4 394 47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扣除已付利息;以本金2 999 47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日照银亿经贸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市鸿昊水产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滕记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日照韩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滕国强、被告陈秀英、被告滕雪、被告刘须一、被告赵永、被告刘美、被告郭星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日照银亿经贸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市鸿昊水产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滕记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日照韩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滕国强、被告陈秀英、被告滕雪、被告刘须一、被告赵永、被告刘美、被告郭星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韩阳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告日照韩阳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铁路支行有权以被告滕国强、被告陈秀英所有的位于日照市金阳路,东港区第二生活小区(房产证号:E800010089号)房产与被告滕国强、被告陈秀英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 956元,减半收取20 978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日照韩阳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日照银亿经贸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市鸿昊水产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滕记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日照韩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滕国强、被告陈秀英、被告滕雪、被告刘须一、被告赵永、被告刘美、被告郭星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15 |
发布时间 |
2019-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