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彬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4********59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9民初8990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86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叶志芹、曹春荣、曹彬睿确认结欠原告朱显林借款本金2250010元及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10元,于2021年10月31日之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于2022年2月28日之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于2022年4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于2022年8月31日之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于2022年10月31日之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全部利息;二、被告吴江市聚纳纺织有限公司、苏州易鑫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叶志芹、曹春荣、曹彬睿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叶志芹、曹春荣、曹彬睿、吴江市聚纳纺织有限公司、苏州易鑫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任有一期未按约支付,则原告朱显林有权就应付未付及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原、被告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今后再无纠葛;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75元,由被告叶志芹、曹春荣、曹彬睿、吴江市聚纳纺织有限公司、苏州易鑫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经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