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康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321********4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鄂0303民初2550号
案号
(2021)鄂0303执20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翁桂清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扣减已支付的利息4500元)。4二、驳回原告翁桂清对被告高勇的诉讼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康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512元,由被告康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10-13
发布时间
2021-1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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