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昌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02********17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02民初7000号
案号
(2021)皖1202执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昌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贺井劳务费47435元;二、驳回原告杨贺井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计493元,由被告王昌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1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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