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康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3********48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22民初1005号 |
案号 |
(2021)赣0722执13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李康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志华借款19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9000元为基数2018年12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被告李康华已经支付的500元相应抵扣),利随本清;2、驳回原告王志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被告李康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