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康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23********48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22民初1005号
案号
(2021)赣0722执13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李康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志华借款19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9000元为基数2018年12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被告李康华已经支付的500元相应抵扣),利随本清;2、驳回原告王志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被告李康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时间
2021-1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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