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吉优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955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83民初5902号
案号
(2020)苏1283执5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俊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宏春工程款79020元;二、被告苏州吉优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王宏春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宏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6元,由被告王俊胜、吉优特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1-17
发布时间
2020-03-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杨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595590619W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景唐南路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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