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东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6********7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826民初875号
案号
(2021)赣0826执16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江东华、曾晓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县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罚息等(截至2020年12月30日计利息、罚息等13,814.54元,此后的利息、罚息等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息、罚息等累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7元、保全费1,670元,由被告江东华、曾晓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时间
2021-1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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