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燕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25********0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784民初2273号、(2021)粤07民终1576号 |
案号 |
(2021)粤0784执36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山市人民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判决:一、被告任燕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少颜偿还借款本金160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3年1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任少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9000元,由被告任燕平负担(原告任少颜已预交的受理费149000元,本院向其退回;被告任燕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49000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