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翔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04********07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07民初4111号
案号
(2021)皖0207执33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玉莲、被告方海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归还原告柯佳佳借款本金135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以及自2021年7月1日起,以7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二、被告黄玉莲、被告方海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柯佳佳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以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800元;三、被告方翔对被告黄玉莲、被告方海玉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第6页共9页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在75000元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柯佳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75元,保全费1245元,合计2820元,由被告黄玉莲、被告方海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时间
2021-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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