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04********2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08刑初15号 |
案号 |
(2021)皖0208执恢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9一、被告人薛玉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薛玉龙的刑期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毛成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毛成钢的刑期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1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罗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罗飞的刑期自2020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15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马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马静的刑期自2020年6月1610日至2023年6月15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周礼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撤销本院(2019)皖0208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周礼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的缓刑部分;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礼元的刑期自2020年6月16日至2021年2月26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张美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七、被告人李跃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八、扣押的作案工具黑色对讲机二个,黑色苹果手机、银白色苹果手机各一个予以没收。马静被扣押的非法所得人民币950元、周礼元被扣押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95元、薛玉龙、毛成钢各退出的非法所得10000元;张美珍、李跃华各退出的非法所得4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1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时间 |
2021-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