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322********216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319民初3707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63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剩余贷款本金43,304.24元及自2018年9月18日至2018年12月17日止未付期内利息1,695.85元;二、被告马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43,304.24元作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计743元,由被告马娟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至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10-22
发布时间
2021-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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