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娜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502********32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319民初7224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58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娜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139410.72元及留购价款100元,抵扣保证金36800元,共计102710.72元;二、被告郭娜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以9670.2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4月17日起计算至租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1617.5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5月17日起计算至租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郭海彬、寿光市汇鑫车业有限公司、刘伯伦、李伟伟对前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郭海彬、寿光市汇鑫车业有限公司、刘伯伦、李伟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各自已承担部分向被告郭娜娜追偿;四、被告郭娜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五、驳回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7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五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10-15
发布时间
2021-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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