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21********3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5刑初615号
案号
(2021)津0115执39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马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撤销(2020)皖080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马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183日,即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6年9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被告人袁武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51日,即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5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马超退赔被害人胡孟玉人民币35200元,被告人马超、袁武亮共同退赔被害人孙玉棣人民币71300元。三、没收二被告人犯罪使用的oppo牌手机各一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1-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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