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康晓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824********3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824民初781号
案号
(2021)冀0824执23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康晓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王金华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王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被告康晓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盖世杰 人民陪审员 宋庆福人民陪审员 付井生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寅枫 滦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附 页一、判决书中引用法律条文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当事人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0-21
发布时间
2021-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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