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02********0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6民初6088号 |
案号 |
(2021)苏0506执55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杜金龙应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截止到2021年7月13日的借款本金38800元、利息2323.25元、罚息7887.13元、复利1327.25元及律师费4881元,合计55218.63元。该款被告于2021年8月到12月每月13日前归还9000元,剩余款项10218.63元2022年1月13日前付清。二、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合同编号尾号为0683的贷款以尚欠本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45%计算,合同编号尾号为5869的贷款以尚欠本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4%计算),被告于2022年1月13日前付清。三、若被告杜金龙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有权就被告未付款项(包括未到履行期的)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3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03元,由被告杜金龙负担(该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已预交,被告于2022年1月13日前直接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