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俞明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2********63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11民初2264号
案号
(2021)皖0211执26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艾和宽、俞明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繁昌区支行借款本金176031.04元、利息2205.71元,本息合计178236.75元(截止到2021年6月24日)及2021年6月24日以后的利息、复利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结清日止);二、被告艾和宽、俞明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繁昌区支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被告艾和宽、俞明兰所有的位于芜湖市繁昌区孙村红花尚郡18号504室【权证号:皖(2019)繁昌县不动产权第0052331号、0052332号】房产,所得的价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繁昌区支行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繁昌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艾和宽、俞明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23
发布时间
2021-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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