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洪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30********0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1802刑初34号 |
案号 |
(2021)川1802执10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李江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二、被告人谢候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十八万元;三、被告人李文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四、被告人张昭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江南的刑期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2024年10月25日止;被告人谢候军的刑期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被告人李文敬的刑期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2023年10月25日止;被告人张昭明的刑期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被告人李江南、谢候军、李文敬的罚金均已缴纳。被告人张昭明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谭昀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六、被告人麻德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七、被告人黎煜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八、被告人唐闻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九、被告人翟海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十、被告人汪三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三万元;十一、被告人周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十二、被告人王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十三、被告人钱朝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十四、被告人谢龙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十五、被告人陈斯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十六、被告人王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六万元;十七、被告人李金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六万元;十八、被告人廖洪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六万元;十九、被告人李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二十、被告人杨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二十一、被告人向春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二十二、被告人刘药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二十三、被告人潘宁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二十四、被告人江超别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二十五、被告人罗琼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谭昀森、麻德亮、黎煜琛、唐闻涛、翟海涛、汪三华、周浩、王磊、钱朝龙、谢龙佳、陈斯俊、王懿、李金帆、廖洪强、李杨、杨斌、向春玲、刘药桦、潘宁昌、江超别、罗琼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谭昀森、黎煜琛、唐闻涛、翟海涛、周浩、王磊、钱朝龙、汪三华、廖洪强、李杨、李金帆、王懿、谢龙佳、杨斌、向春玲、刘药桦、潘宁昌、罗琼、江超别的罚金已缴纳。被告人麻德亮未缴纳的罚金十六万元、陈斯俊未缴纳的罚金九万六千五百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十六、被告人李江南的违法所得一千零八十万元、被告人谢候军的违法所得九百八十万元、被告人李文敬的违法所得五百九十万元、被告人谭昀森的违法所得二百八十万元、被告人黎煜琛的违法所得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唐闻涛的违法所得一百四十万元、被告人麻德亮的违法所得二百八十万元、被告人翟海涛的违法所得三百六十三万八千二百八十五元、被告人陈斯俊的违法所得四百三十万元、被告人周浩的违法所得一百一十万元、被告人王磊的违法所得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钱朝龙的违法所得一百二十万元、被告人汪三华的违法所得二百八十万元、被告人廖洪强的违法所得二百八十万元、被告人李杨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被告人李金帆的违法所得七十八万元、被告人王懿的违法所得三十二万元、被告人谢龙佳的违法所得三十二万元、被告人杨斌的违法所得二百七十九万二千九百七十六元六角九分、被告人向春玲的违法所得一百八十六万一千九百八十四元四角六分、被告人杨斌和被告人向春玲的共同违法所得三十万元、被告人刘药桦的违法所得一百二十万元、被告人潘宁昌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被告人张昭明的违法所得四百三十万元、被告人江超别的违法所得十三万二千元、被告人罗琼的违法所得六十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杨斌转账给卢晓勤的违法所得二十万元、王枫持有并上缴的违法所得八百四十万九千八百元、被告人谢龙佳上交的成都工作室运转资金五十万元、丁方兴代石家庄玖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退缴的涉案资金三十六万五千六百六十六元、被告人李金帆持有的六万元、被告人王懿持有的四万元、被告人李江南持有的三百七十九万一千元,作为犯罪团伙的赌博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史靖泽持有的赌资二万七千三百三十八元一角八分、郭思文持有的赌资五百一十五元、洪超持有的赌资三十万五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江南持有的iphone11手机一部、iphone11pro手机一部,被告人谢候军持有的iphone手机一部,被告人李文敬持有的手机九部、银行卡六张、笔记本电脑二台,被告人谭昀森持有的华为手机三部、小米手机一部、努比亚手机一部、小米平板电脑一台、华为平板电脑一台、华为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告人黎煜琛持有的华为手机一部,被告人唐闻涛持有的iphone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被告人翟海涛持有的手机五部、笔记本电脑二台、电脑硬盘一个、u盘五个、手机卡四张、内存卡二张、银行卡十六张,被告人周浩持有的苹果手机一部,被告人王磊持有的硬盘三个、u盘一个,被告人钱朝龙持有的黑色服务器一台、小米手机一部、华为荣耀v20手机一部、华为荣耀v10手机一部,被告人汪三华持有的华为手机一部,被告人廖洪强持有的华为手机一部,被告人谢龙佳持有的iphone手机二部、ivvi手机一部、银行卡十一张、u盘三个、u盾二个、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硬盘八个,被告人向春玲持有的魅族手机二部、小米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一部、银行卡九张、u盾三个,被告人杨斌持有的苹果手机一部,被告人刘药桦持有的华为手机一部,被告人张昭明持有的硬盘二个、华为手机二部、苹果手机一部,被告人江超别持有的华为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iphone手机一部、银行卡八张,被告人罗琼持有的硬盘十九个,予以没收。其它扣押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