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小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01********7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002民初1809号 |
案号 |
(2021)湘1002执29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小平、李燕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37.96元及利息25493.77元(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2019年7月10日止,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4.6062‰计算至贷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75431.73元;二、被告张小伟、贺美丽对以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6元,由被告张小平、李燕玲、张小伟、贺美丽连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