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支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02********00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002民初2339号
案号
(2021)湘1002执29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胡支勇向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80000元、利息10592.25元(从2018年9月19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月19日,此后按月利率3.625‰另计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合计190592.25元,此款限被告胡支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完毕。如果被告胡支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6元,由被告胡支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1-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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