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支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02********00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002民初2339号 |
案号 |
(2021)湘1002执29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胡支勇向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80000元、利息10592.25元(从2018年9月19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月19日,此后按月利率3.625‰另计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合计190592.25元,此款限被告胡支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完毕。如果被告胡支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6元,由被告胡支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