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志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23********58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002民初3034号
案号
(2021)湘1002执29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云偿还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 000元、2017年4月19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及逾期利息16 466.93元、按逾期月利率10.3313‰计算的2020年4月1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期间的逾期利息,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李宁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李志云、李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1元,由被告李志云、李宁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1-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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