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志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3********5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002民初3034号 |
案号 |
(2021)湘1002执29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云偿还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 000元、2017年4月19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及逾期利息16 466.93元、按逾期月利率10.3313‰计算的2020年4月1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期间的逾期利息,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李宁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李志云、李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1元,由被告李志云、李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