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02********6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002民初1798号
案号
(2021)湘1002执29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飞、邓雁辉偿还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7234.03元(暂计算至2020年2月23日止,后续利息按月利率12.23‰另计至全部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227234.03元,此款限被告何飞、邓雁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二、被告何恒飞对被告何飞、邓雁辉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何飞、邓雁辉、何恒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4元,由被告何飞、邓雁辉、何恒飞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1-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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