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02********6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002民初3064号
案号
(2021)湘1002执29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盛嫦娟、吴锋共同偿还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3103.58元,合计213103.58元(自2019年1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7日,之后逾期期间利息按月利率9.2438‰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日止),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8元,由被告盛嫦娟、吴锋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1-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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