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02********6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002民初3064号 |
案号 |
(2021)湘1002执29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盛嫦娟、吴锋共同偿还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3103.58元,合计213103.58元(自2019年1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7日,之后逾期期间利息按月利率9.2438‰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日止),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8元,由被告盛嫦娟、吴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