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21********1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郴苏民初字第165号 |
案号 |
(2021)湘1003执恢1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罗珊、张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郴州市苏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万元。二、由被告罗珊、张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郴州市苏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15496.10元(算至2013年2月16日止),后段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罗兵对被告罗珊、张丽的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在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7.4元,减半收取468.7元,由被告罗珊、张丽、罗兵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时间 |
2021-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