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艾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402********14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403民初946号 |
案号 |
(2021)辽1403执10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与被告艾丹之间签订的《广发银行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广发银行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广发银行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组成的借款合同;二、被告艾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借款本金219,354.05元、利息42,500.45元、罚息80,540.53元、复利42,887.79元,合计385,282.82元(其中,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8月6日,2020年8月7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7,0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款7,079元,应予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时间 |
2021-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