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庞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11********44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402民初1235号
案号
(2021)辽1402执13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庞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太宏伟借款20000.00元。二、驳回原告太宏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被告庞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时间
2021-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