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庞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711********4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402民初1235号 |
案号 |
(2021)辽1402执13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庞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太宏伟借款20000.00元。二、驳回原告太宏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被告庞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