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02********1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6民初9018号
案号
(2021)苏0506执39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甲方将自有的全部三轮鼠本票的40%共135000枚托管于乙方在青西文交所的账户,账户号为166601066;甲方了解并认可青西文交所的各项规则,该藏品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申购、限售等,所有权利义务均由甲方享有和承担,必要时乙方协助出面维权;乙方提供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其中二百万元已直接打入甲方建设银行账户供乙方支付购买三轮鼠本票及运作上线费用的垫3资款,另外四百万元划入乙方在青西文交所账户,供甲方用于维护、拉升该藏品的价格;合作期为2015年11月25日至2016年11月24日止,合作期间乙方账户由甲方负责操盘,该账户因操盘该藏品到最后的盈亏均由甲方享有和承担(包括极端情况发生),与乙方无关,到期甲方归还乙方本金和确保收益九百万元;如到期后该账户撤出的资金多余该金额,乙方需三天内将余款汇给甲方,如到期后账户撤出资金不够该金额,甲方三天内补足给乙方;考虑资金、藏品、运作的安全保密性,操盘期间甲方负责该账户并有权修改密码,但该账户的总市值低于一千二百万元时,甲方必须在非交易时间将密码改回或告知乙方,以便乙方知情该账户所处的状态;等等。2017年9月3日和2017年11月9日,原告与被告于飞分别在“合作项目抵押品清单”上签名,该清单上注明了邮票品名及数量,同时还明确“经和顾文元协商以上邮票现货作为合作项目抵押品,在抵押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不可以私自出售。”2019年10月10日,原告诉讼来院并提出上述诉请。另查明:1、被告于飞与被告罗丽珍于2006年2月23日登记结婚,2015年10月12日登记离婚。2、2018年4月3日,原告起诉两被告,要求两被告归还2016年6月借款500万元。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判决被告于飞归还借款500万元(2018苏0506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书)。3、被告于飞发给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顾大哥,我为了体现诚意,愿意把梦的部分筹码移仓至你三轮老鼠的账户里。账号如下:100600005徐天恩19365枚/166600491邝晶娜,49711枚移仓166601066顾文元这个账户里。”审理中,被告于飞称,原告转400万元于其青岛文交所自己账户,但由其操盘,原告没有参与;原告无故无数次修改账户密码,导致其无法操作。原告则称,“合作协议”是后补的;被告于飞将其135000枚三轮鼠本票托管于其在青岛文交所账户内并由被告于飞操盘是因为被告向其借款200万元,用其账户只是为了监管方便;其未修改账户密码,最后实物邮票也是被被告于飞领走,被其报案后追回;邮票是抵押品,其没有所有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银行转账凭证4份、交易商托管藏品鉴定托管单1份、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3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1份,被告于飞提供的合作项目抵押品清单原件2份,被告罗丽珍提供的离婚证复印件1份、(2018)苏0506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及原告与被告于飞的陈述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飞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正式意思表示,未见有违效力性法律规定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根据该协议约定,原告提供600万元资金,由被告于飞在一年内于原告青岛西交所账户内进行三轮鼠本票等邮票的操盘,盈亏均由被告于飞享有和承担,到期由被告于飞归还原告本金和确保的收益共900万元,该些意思本质上属名为投资实为担保配资型民间借贷性质的约定,故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被告于飞收到原告出借款应确定为600万元,理由是:1、前者2015年11月28日的200万元,是被告于飞为借款而取信原告、自愿将该借款存于原告账户并由其进行操盘的一种具5有担保负担的借款;基于此担保负担的配资模式,原告将其有400万元金额的青岛西交所账户交被告于飞操盘,盈亏均由被告于飞享有和负担,虽然形式上未将此款置于被告于飞名下账户,但买卖邮票的经营权独属被告于飞,与原告无涉,故仍应认定被告于飞掌控了该款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于飞对该款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虽因使用出借人账户而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是被告于飞自愿接受的、符合其借款用途即经营权正当行使的、出借人免于其巨额资金为借款人不当使用而将风险降低的一种双方相互的妥协。被告于飞称原告无数次修改账户密码致使其无法操作,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于飞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合作协议”约定,被告于飞应在2016年11月25日支付到期收益300万元,原告据此要求支付合作期内收益款144万元,该请求与民间借贷性质不符,且“回报”高于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限额规定,故仅支持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原告请求的以60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24%、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飞称其支付原告及其父亲顾冬泉本金及利润900万元,被告否认关联性,原告未提供任何与本案借款之事相关联的证据,本院无法采信。原告以本案债务于被告罗丽珍与被告于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及被告罗丽珍共同参与本案合作项目为由,要求被告罗丽珍与被告于飞共同归还借款与收益并偿付利息,但未提供被告罗丽珍共同经营方面的证据,也未提供被告于飞将本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故原告该请求不予支持。6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飞应归还原告顾文元借款600万元并偿付以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顾文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280元,由原告顾文元负担7725元,被告于飞负担835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7(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21
发布时间
2021-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