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802********05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102民初6111号 |
案号 |
(2021)鲁1102执37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久福家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融资担保公司代偿款949621.41元;二、被告久福家居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融资担保公司代偿违约金【按月利率10‰计算,其中以926943.4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以22677.9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起分别计算至实际付清止);三、被告美年体检公司、恒福酒店公司、恒福工贸公司、恒福投资公司、明江贸易公司、陈增磊、于文桂、傅在京、陈全然、潘维迎、路宜成、徐萍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久福家居公司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久福家居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融资担保公司要求被告按照代偿金的10%支付违约金及承担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96元,减半收取664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