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101********0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903民初5150号
案号
(2021)川0903执12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蓬溪全鑫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3日始,以年利率9.164%为计算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并扣减被告蓬溪全鑫印务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利息41335.23元。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蓬溪全鑫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三、被告蓬溪全鑫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律师服务费2000元;三四、如被告四川宇环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如被告蓬溪全鑫印务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遂蓬工商抵[2015]第00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被告蓬溪全鑫印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就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1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四、如折价或拍卖、变卖就遂蓬工商抵[2015]第00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被告蓬溪全鑫印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的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内容确定的债务,被告蒋刚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蒋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蓬溪全鑫印务有限公司追偿。六五、被告蒋刚对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蒋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宇环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有权向被告蓬溪全鑫印务有限公司追偿。七六、驳回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80元,由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60900元,由被告蓬溪全鑫印务有限公司、蒋刚负担912090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时间
2021-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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