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仲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623********0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津0104民初3812号 |
案号 |
(2021)津0104执恢8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高仲明偿还原告周金鹏借款本金115900元、自2014年4月17日至2015年4月17日的利息11590元,并按照年10%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4月18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6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高仲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周金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