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仲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623********0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04民初3812号
案号
(2021)津0104执恢8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高仲明偿还原告周金鹏借款本金115900元、自2014年4月17日至2015年4月17日的利息11590元,并按照年10%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4月18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6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高仲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周金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9-07
发布时间
2021-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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