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庄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7********3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04民初9108号
案号
(2021)津0104执73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顺和自然(天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庄重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贷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53,200.56元,截至2021年5月12日的罚息7,807.08元,复利415.97元,及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53元,减半收取计7,17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顺和自然(天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庄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8-25
发布时间
2021-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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