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04********0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402民初3916号
案号
(2017)苏0402执1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泽天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850000元、支付截至2016年7月13日的利息13774.32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全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江苏泽天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师费212351元。三、常州染料化工厂有限公司、江苏泽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泽童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和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和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彩霸色母有限公司、常州富仕诞色母粒有限公司、张亮、武颖对上述债务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则依法取得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33元,减半收取2366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666.5元,由江苏泽天新材料有限公司、常州染料化工厂有限公司、江苏泽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泽童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和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和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彩霸色母有限公司、常州富仕诞色母粒有限公司、张亮、武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1-09
发布时间
2017-07-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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