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04********0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402民初1325号 |
案号 |
(2017)苏0402执7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和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7000000元、利息144023.37元(该利息算至2016年2月21日),并支付2016年2月22日起至还清全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江苏和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00元。三、常州烈鑫铸造有限公司、张亮、武颖、江苏泽天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泽童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和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泽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和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富仕诞色母粒有限公司、常州市彩霸色母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021元,公告费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6921元,由江苏和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烈鑫铸造有限公司、张亮、武颖、江苏泽天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泽童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和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泽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和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富仕诞色母粒有限公司、常州市彩霸色母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3-20 |
发布时间 |
2017-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