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226********5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703民初12008号 |
案号 |
(2021)粤0703执84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215609642】。被告胡建国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阮桂有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19日起至款项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胡建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