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蓝海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528********65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1302民初2602号
案号
(2021)桂1302执34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西牙印象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归还给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二、被告广西牙印象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借款利息262,255.96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4月21日,往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三、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广西牙印象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望州南路188号香樟林住宅小区5号楼b117号〔不动产权证号:桂(2017)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048870号〕及南宁市兴宁区望州南路188号香樟林住宅小区****〕房产享有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的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广西恒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被告广西牙印象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价值12,000,000元的股权享有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的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广西恒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陈健、蓝海波、王绍辉对被告广西牙印象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的前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债务,限被告广西牙印象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广西恒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陈健、蓝海波、王绍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48,636元,减半收取24,3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318元,由被告广西牙印象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广西恒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陈健、蓝海波、王绍辉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10-06
发布时间
2021-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