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1********36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11民初1780号 |
案号 |
(2021)黑0111执恢4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呼兰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5,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17年5月1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息28,352.37元,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75,000元,按年利率8.97%,计算罚息及罚息的利息);二、被告董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呼兰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债权的律师费用10,000.00元;三、被告哈尔滨镔捷牧业有限公司、董俊斌、梁振对本判决第一、二项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四、被告吕岩在其与被告董俊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哈尔滨呼兰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34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董敏负担4,4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呼兰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镔捷牧业有限公司、董俊斌、梁振对此款负连带责任,被告吕岩在在其与被告董俊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时间 |
2021-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