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水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1********55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民终2131号 |
案号 |
(2021)赣0121执33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驳回众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10元,已减半收取5005元,保全费3670元,共计8675元均由众拓公司负担。综上,众拓公司的上诉主张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21)赣0121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被上诉人陈水平、余金杏、吴水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赣州市众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610273元,并赔偿上诉人赣州市众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61027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6日起按月利率0.32%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0元、保全费3670元,由被上诉人陈水平、余金杏、吴水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时间 |
2021-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