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824********1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102民初1214号
案号
(2019)鲁1102执1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日照传祺物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99.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执行,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二、被告日照众信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君涵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王海龙、被告王静、被告赵灯昌、被告刘汝鸾、被告王伟峰、被告朱凤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传祺物产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日照东港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 760元,减半收取23 38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9-01-11
发布时间
2019-04-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鲁1102执162号
立案日期
2019-01-11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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