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红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81********08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319民初4608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14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共同确认:截至2021年4月30日,被告张红丽应向原告支付租金119938.32元,留购价款100元,违约金1583.19元,诉讼费1374元,律师费2500元,以上共计125495.51元。二、被告张红丽应于2021年10月30日前赔偿原告全部损失,损失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留购价款、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25495.51元。被告张红丽分6期支付上述款项,具体还款方式为:于2021年5月起至2021年10月期间的每月30日支付20915.92元。上述全部款项支付至户名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户行为平安银行上海市北支行、账号为11014787350003的账户。三、若被告未按第二项约定中的任意一期履行款项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以全部欠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有权就案涉车辆(车架号wbafe4100al375823)与被告协议折价或将该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优先受偿被告的上述债务。四、若被告按上述约定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则案涉车辆所有权归被告所有,原告返还被告车辆登记证原件,并配合被告办理车辆解除抵押手续。五、原告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六、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时间 |
2021-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