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志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03********4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6刑初1434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158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邹志广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时间 |
2021-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