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10********0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6刑初1358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156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钱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6年1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责令被告人钱军退赔被害人钟利人民币13000元;责令被告人钱军退赔被害人徐铁军人民币8200元,退赔被害人高冠军人民币6000元;责令被告人钱军退赔被害人刘雷雷人民币5700元;责令被告人钱军退赔被害人耿玉彪人民币45500元;责令被告人钱军退赔被害人傅裕人民币7200元;责令被告人钱军退赔被害人王玉勇人民币4005.5元;责令被告人钱军退赔被害人于德存人民币8000元;责令被告人钱军退赔被害人郭强人民币18300元;责令被告人钱军退赔被害人刘明杰人民币15000元;责令被告人钱军退赔被害人安连立人民币8000元;责令被告人钱军退赔被害人曹庆东人民币7900元;责令被告人钱军退赔被害人张超人民币12000元;责令被告人钱军退赔被害人张中峰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钱军退赔被害人董张飞人民币13000元。三、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oppoa8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1-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