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仲威一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301********7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1民初7355号
案号
(2021)津0101执恢14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建、仲芮宜、天津市釜航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2500000元、截止2019年7月30日的利息173909.38元、罚息(含复利)9368.92元,以及自2019年7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仲威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33元,由被告周建、仲芮宜、天津市釜航物流有限公司、仲威一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10-14
发布时间
2021-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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