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雷经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24********2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23民初935号
案号
(2021)赣0723执7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雷经华、张和英应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5月24日止尚欠利息19228.06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1.74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雷经华、张和英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付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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