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金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628********4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刑终555号 |
案号 |
(2021)赣0732执18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维持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2019)赣0732刑初66号刑事判决第三、四项及第一、二项中对被告人林金光、刘平的定罪、附加刑部分,即被告人林金光犯开设赌场罪,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刘平犯开设赌场罪,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林金光退缴的违法所得30000元、被告人刘平退缴的违法所得534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3部、电脑硬盘1个、三星牌笔记本电脑1台,予以没收。2、撤销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2019)赣0732刑初66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对被告人林金光、刘平的主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林金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刘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金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22年2月3日止)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时间 |
2021-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