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725********139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784民初354号
案号
(2021)粤0784执34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袁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0522.02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费用[暂计至2020年10月22日的利息为1030.1元、费用为5812.06元;从2020年10月23日起的利息、费用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金卡及普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袁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9.1元(已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预交),由被告袁帅负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9.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袁帅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09.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7-26
发布时间
2021-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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